8月16日,驴友路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有关驴友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无审案例判决。
2023年7月,批进阳某、入自然保伍某、护区核心陈某、区迷温某、罚款罗某等驴友,驴友路被被网络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无审自然风光视频吸引,遂相约前往徒步、批进露营。入自然保

7月26日晚,护区核心阳某等人开始登山,区迷并在山中徒步、罚款露营、驴友路被生火做饭。7月30日,阳某等五人因迷路后报警,英德市石牯塘派出所等救援人员开展救援,在保护区核心区中的水库通过冲锋舟将阳某等人救出。

英德市林业局立案查处后发现,阳某等五人已进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且事先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阳某等五人的行为属于较重处罚裁量档次,并分别作出5000元的顶格罚款。

阳某认为,该自然保护区未尽到提醒与警示义务,且其按照网络上分享的徒步路线进行游玩,不具有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观故意,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畸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或减少处罚金额。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与阳某同行的温某手机软件的实时定位记录可知,其行进路线涉及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实验区和核心区,且主要活动轨迹位于核心区内,阳某亦自认未获得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批准,且在登山途中看到保护区的界碑及禁止进入的警示牌,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禁入规定。
原告进入保护区内游玩逗留时间较长,期间携带了生火工具,经救援后带出山。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111的规定,认定原告的行为属于较重裁量档次,对其作出5000元的顶格罚款,未超出自由裁量权幅度。遂判决驳回原告阳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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